滬價費〔2018〕5號
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文件要求,以及本市管理規定,經研究,現就本市調整部分醫療服務價格等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適當調整診查費等部分醫療服務價格。附件所列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為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的最高價格標準。鼓勵各醫療機構通過加強管理、降低成本,逐步降低服務價格。
二、醫療服務項目醫保支付范圍與標準,應當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。
三、加強監督檢查。各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,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及收費行為,完善價格公示、門急診收費明細賬單、住院費用一日清等制度。各級價格行政執法、衛生計生、醫保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服務及收費行為、醫保支付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,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,依法嚴肅查處。
本通知自2018年7月28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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